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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06-05 21:18

办资源函〔2010〕244号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我部《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有关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1月,全国先后已有12个城市(河湖)成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其中,武汉市已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江苏无锡、山东莱州、浙江丽水的试点通过了中期评估,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初步总结工作进展顺利试点城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试点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二是以水域为核心的保护与修复理念得以确立,土地开发、景观建设等以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系统为首要目标;三是及时建立投融资机制,有关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工作经费能够得到保障;四是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技术特点,提出规范性工作要求;五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强有力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项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的成绩,为在全国开展此项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做好试点城市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当地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根据工作计划,今年广西桂林和山东莱州将完成试点工作,吉林查干湖、河北邢台和西安浐灞河试点需要进行中期评估和评级,我部将视工作进展予以安排,请试点城市做好相关准备。

二、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

请各试点单位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为在全国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我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阶段总结研讨会,届时将邀请各试点城市有关方面代表参会,研讨交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成绩,分析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请各试点城市认真做好阶段工作总结。

三、逐步推进地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

除我部确定的试点外,不少地方开展了大量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请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我部《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要求,确定部分省内试点,进一步推进地方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并将有关工作计划和批准的试点城市水域报部备案。推进地点试点工作要特别重视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注意试点选择的典型性和工作量;二是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以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为目标,不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和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是要注意选择典型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作为试点要解决的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四是要把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

四、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我部已经启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建设工作,部分标准已经开始编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当地情况的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使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技术体系逐步完善。试点或者拟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要特别重视有关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监测体系的同步建设,积累监测数据,反映工作效果。

五、重视专业人员培养和管理

2009年我部先后组织两次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培训班,大部分省区市都派员参加了培训。2010年,中澳合作生态流量研究专题将组织二次培训。请各有关地方高度重视对从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人员的选择和培养,注意专业搭配以及知识的更新和培训。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培训和交流,尤其要注意跨部门、跨学科、跨行业的交流。

请各试点城市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提交我部水资源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