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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2020-03-11 16:27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取用水管理,2019年,水利部部署开展了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太湖流域也同步部署开展了核查登记工作。目前,核查登记阶段工作已完成,基本摸清了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做好下阶段问题整改提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此次长江流域(包括太湖流域)核查登记反映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分类施策推进整改,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阶段任务,推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在整改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主要任务

(一)问题复核认定

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结果,重点梳理、复核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取水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问题;是否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取水许可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问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建设的取水工程(设施)研究提出保留、退出和整改的复核意见,建立整改问题台账(见附件1),按县、市、省逐级上报审核,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对其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问题复核和认定。

对认定为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建立整改问题台账,组织开展整改;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建议;取水口跨行政区的,由上一级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建议;审批权限涉及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的,由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确定。

(二)分类实施整改

1.保留类

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其取水工程(设施)予以保留: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属于禁止开发性行为;二是依法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符合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要求。

2.退出类

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取水工程(设施)应列为退出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列为禁止性开发利用水资源行为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及装备的;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已确定为退出类的,包括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中已确定为取水口关停或迁建的取水工程(设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中已确定为退出类且无其他生产生活用水功能的水电站,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中已认定为拆除取缔的取水设施(含取排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对于列入退出类的取水工程(设施),要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是否需依法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3.整改类

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取水单位或个人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问题,取水工程(设施)列为整改类。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或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仍取水的;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但未按规定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的;超许可或计划水量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的;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计量设施未定期检定或核准的;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税)的;水库、水电站等蓄水类工程下泄流量不符合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水量调度要求的;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列入整改类的取水工程(设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问题台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整改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进行整改,并对照问题台账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于整改过程中群众反映或媒体曝光的取用水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应主动纳入整改范围。\

(三)巩固提升

各地要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为契机,针对取用水监管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抓好整改,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人员和经费,支撑保障水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将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快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整改时限及责任分工

(一)整改时限

1.2020年2月10日前,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整改问题台账逐级上报至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2020年2月15日前,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整改问题台账审核。

3.2020年2月29日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

4.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整改情况报水利部,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其中流域管理机构整改情况由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利部。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原则上,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

(二)责任分工

1.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

2.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存在问题的整改提升工作。通过暗访、重点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3.水利部指导做好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研究解决整改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

(二)强化监督检查。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和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跟踪督查和指导,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推动整改提升工作落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对于重点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于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依法问责。

(三)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从2020年3月起,请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前将整改提升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将按月通报各地整改提升工作进展情况。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1.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问题台账

2.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进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