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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0-04-01 15:47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生态流量确定是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和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先决性工作。为认真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有序推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根据水利部2020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水生态状况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一批生态功能重要、水资源监管要求迫切,并且在生态流量保障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河湖,编制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分批分级确定生态流量(水位)目标并开展保障工作。

二、编制依据和工作原则

1.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省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国家和地方已批复的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等。

2.工作原则。一是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统筹需要与可能,考虑必要与紧迫,科学确定重点河湖名录,纳入名录的河湖应按期完成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工作。二是远近结合,分级分类。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统筹近期与远期、中央和地方事权,分步分级确定重点河湖名录和责任主体。三是加强协作,统筹推进。强化部门协作,听取相关部门对重点河湖名录的建议,协同推进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工作。四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对纳入全国生态流量保障名录的重点河湖,要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监督管理。

三、工作任务

1.工作范围。原则上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常年水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河湖名录。

(1)跨省及省内跨地市级行政区的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湖泊。跨国境河流湖泊,以及青藏高原地区人类活动影响极小的河流湖泊等暂不列入;

(2)生态地位较突出,位于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或有省级以上重要湿地、重要保护鱼类生境、珍稀保护鸟类栖息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河流湖泊;

(3)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中具有重要生态保护地位的河流湖泊;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批复,以及正在制订或计划制订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涉及的河湖;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批复或正在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河湖。

2.工作要求。重点河湖名录应包括河湖有关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河湖水系名称、河湖基本情况、涉及的重要生态敏感区等情况,具体按照附件格式进行填报。原则上列入名录内的重点河湖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并开展管理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湖,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工作;其他河湖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流量目标确定和保障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建议,填报有关信息,报各流域管理机构。

2.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建议,汇总审核提出本流域的重点河湖名录建议、工作责任主体,以及工作完成时限,报送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3.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对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的重点河湖名录建议进行审核审定,确定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及实施计划安排。

五、其他事项

1.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强力推动,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按期完成。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7日前将《××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建议》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各流域管理机构于4月12日前将《××流域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建议》报送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3.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于3月31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送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联系人: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王 华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邢子强

电 话:010-63202900   010-63206808

邮 箱:ghc@mwr.gov.cn   xingziqiang@giwp.org.cn

 

附件:**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建议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